当前位置--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
根据文体局工作职能,区文体广电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科牌子)(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联系电话:53721260
1、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及所属基层单位政务工作;联系所属各文化、体育等基层单位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文化体育广电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3、管理机关行政事务,负责文秘、文书、档案、信访、安全、稳定、综合治理、统计、保密、信息及区文体广电系统基层单位工、青、妇等工作。
4、管理文化、体育、文物事业经费,指导、监督直属基层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管理国有资产;指导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5、负责所属基层单位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6、负责全区文化艺术体育系列、群文博图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评和管理。
7、承担局机关公务员队伍和区直文化体育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及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8、负责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全区文化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负责单位内部资料印刷厂(所)登记审批;音箱制品零售业务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经营场所备案;负责文化市场经营者管理,法律法规培训;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的著作权案件;负责全区新闻出版管理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广播电视类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文化类社会团体设立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审查。
10、文物方面的行政审批及备案,确认等行政职能。
11、依法负责体育行政许可、审批。
12、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行政事权。
(二)文化广播电视科(科长1名) 联系电话:53721260
1、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文化、公共图书馆、画院、文化馆(含镇街、社区村文化站、室)、新闻出版、著作等文化事业和文物、电影发行放映发展规划,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指导民族民间优秀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利用工作;负责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国家级金源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创建工作。
3、指导全区艺术活动、艺术创作、重大比赛和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协调文物管理、抢救、发掘、维修、保护等业务工作,审核、申报区级、市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负责金上京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
5、研究和制定全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艺术创作规划,指导艺术创作活动;管理、指导协调全区非经营性文化、艺术比赛、评奖和演出活动。
6、组织指导艺术精品创作;组织协调参加区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指导全区文化表演团体的建设。
7、依法负责文物、电影、网吧、美术品、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印刷业、音像制品、报刊记者站、卫星接收广播电视、娱乐场所、二手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8、承担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体育科(科长1名) 联系电话:53721260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负责拟订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及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文件并组织实施及监督。
2、监督、检查、处罚、行政复议、体育宣传教育等工作。
3、指导、管理公共体育场、馆,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申报、下摆工作。
4、指导各体育协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学校、厂矿、部队、农村、机关、社区、职工、老年人、伤残人和少数民族的体育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创建体育特色乡镇、特色社区工作。
5、监督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组织开展全区群众体育活动和竞赛。
6、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竞赛训练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区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竞技体育项目训练计划的实施和监督,负责全区体育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全区运动会;实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管理全区体育重点学校,并做好省属、市属体育重点项目训练点及人才培训输送工作。
8、承办上级委托承办的各类运动会,负责组织参加省、市各类比赛和运动会。
9、承担体育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及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新闻出版著作、电影、广播电视以及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新闻出版著作权、电影、广播电视、体育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体制改革,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区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拟订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工作。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行政执法监察、金上京遗址公园建设和申遗工作,国家级金源文化生态保护区报批职责,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三)负责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区直专业馆(院)的艺术创作和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监督、指导乡镇、区辖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工作,依法查处广播电视违法行为。
(四)负责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管理图书馆、版画艺术园区、影剧院、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文化、文物和新闻出版工作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文物和新闻出发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新闻出版活动进行监督,对从事演艺活动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六)负责拟订全区动漫和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规划,负责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督,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对网吧的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七)负责拟订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指导全区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审核、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文物的业务工作;协调世界和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镇、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保护和监管工作。
(八)负责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及普及工作。
(九)负责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文化类社会团体设立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审查。
(十)负责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全区文化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负责单位内部资料印刷厂(所)登记审批;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经营活动场所备案;负责文化市场经营者管理及法律法规培训;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的著作权案件;负责全区新闻出版管理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十一)依法查处文物、电影、网吧、美术品、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印刷业、音像制品、报刊记者站、卫星接收广播电视、文化娱乐场所、高危险性体育场所及具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体育场所、二手烟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负责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办查处非法活动。著作权管理工作,协调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案件;审核、申报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依法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复制、出租经营单位监管;负责全区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三)协调全区体育工作,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负责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规划全区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统筹全区体育竞赛;统筹负责主办区级体育竞赛;组织国家和省市交办的国内外竞技体育竞赛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单项和综合性体育赛事;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体育科研规划,组织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拟订并实施全区体育教育规划;指导体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体育工作。
(十七)参与拟订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依法监督检查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依法规范管理、发展体育市场;拟订体育赛事、发展规划;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依法负责体育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负责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负责体育违法案件的处理处罚;承担本部门体育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单位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发放职责;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达境内外电视节目的院校检查、管理。
(二十一)负责有线电视运营服务监管。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广播电视台、报刊记者站、新闻机构、记者采编活动进行监管,对广播电视台(站)等机构的监管。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监管。协调、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检测、安全播出。
(二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二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担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